市级政策
省级政策 法律法规 市级政策

济宁市专利创造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2653 0 作者:鲁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2015-05-06 14:25
摘要:关于印发《济宁市专利创造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处,太白湖新区经发局,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利代理机构: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利创造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处,太白湖新区经发局,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利代理机构: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创造与申请,加快创新型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现将《济宁市专利创造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知识产权局

2013年12月12日

济宁市专利创造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创新成果产权化,促进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根据《济宁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专利资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向发明专利、国外专利、职务专利、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大户倾斜。

第三条  资助资金在市财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资助条件

1、资助专利的条件。资助的相关专利,其申请地址须为本市辖区,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资助申请人条件。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拥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学生须是本市辖区内学校在校生或拥有本市户籍的外地学校在校生,且为专利的第一发明设计人。申请人为单位的,单位登记地址须在本市辖区。申请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须是在本市辖区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专利代理资质的独立或分支机构。

(二)资助项目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2、国内职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3、在校学生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

4、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5、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6、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资助;

7、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和授权大户资助;

8、市内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五条  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一般资助

1、国内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对全市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按山东省有关办法规定申报省级资助。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企事业单位和在校学生凡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对相关费用进行资助。

每件专利的资助标准为申请费资助与代理费资助金额合

计,具体资助标准(港澳台专利参照国内专利资助标准执行)见附件表格.doc:


2、PCT专利申请资助。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阶段,按照5000元/件的标准资助。

3、国外授权专利资助。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的专利资助10000元/件、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资助5000元/件;获得授权的外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3000元/件和2000元/件。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4、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资助。企业获得授权的首件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

(二)专项资助

1、企事业单位专利大户资助。对本市企事业单位一个年度专利申请和授权达到一定数量的大户给予一定金额的专项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同时满足资助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各个单项资助政策。具体资助标准见附件表格.doc:

注:专利数量以一个独立法人单位申请和授权量累计,有多个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不合并计算。

2、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在本市辖区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设分支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资助;

(2)市内专利代理机构当年度专利代理量总量达到600件和1000件及以上的,分别资助1万元和2万元;当年度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及以上的资助1万元,每增加100件多资助1万元。

第六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

(一)没有市场应用前景、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专利;

(二)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的;

(五)弄虚作假或同一件专利重复申报的;

(六)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或审批机关决定不予资助的。

第三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材料整理申报。

(一)申报材料内容

1、申请表。国内专利、PCT申请、国外专利和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资助项目填写《济宁市专利一般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单位专利大户和市内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填写《济宁市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应打印,单位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学生证和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与资助专利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带红章)和代理费缴费发票;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代理费缴费发票;

(3)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资助,须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和缴费凭证;

(4)国外授权专利资助,须提供《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和缴费凭证;

(5)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信息检索机构出具的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证明;

(6)单位专利大户资助和市内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须提供《企事业单位申请或授权专利清单》(附件3)、每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材料装订要求。以上要求提报的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装订材料中,各类通知书和个人缴费凭证须提供原件;装订材料为复印件的,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签字,单位须加盖公章。

(三)材料申报要求。申报时应提供装订好的纸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市知识产权局、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同时还须提交和纸件材料相同内容的电子申请材料一份,电子申请材料有电子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组成,将扫描件保存为一件PDF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1M)。

第八条  资助申请时限。

(一)国内专利资助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审通知发文日起)3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获得授权后3个月内提出。

(二)国外专利资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在收到《PCT申请日与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内提出;授权国外专利的资助申请在授权后6个月内提出。

(三)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资助、单位专利大户资助和市内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提出。

超过以上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资助申请须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人为多个时,应由第一位的权利人提出。

第十条  受理与审批

(一)受理。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受理和初审应认真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和受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季度进行分类和汇总,于每季度末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二)审批。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上报的资助申请进行集中审批。国内专利、学生专利资助每季度审批一次;PCT申请、国外专利每半年审批一次;企业发明专利清零、单位专利申请大户和市内代理机构资助每年3月份集中审批。

(三)公示。经审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济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栏目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助文件,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兑付与发放

(一)兑付。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后,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资助文件拨付给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当年预算内资金不足时,按资助申请的先后顺序和电子申请专利优先原则兑付,未兑付的择优转入下一年度。

(二)发放。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本辖区内的资助资金。资金发放必须按照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资助文件清单足额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发放完毕后将发放签领表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二条  采取电子申请方式申请的专利,资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资助资金优先兑付。

第十三条  监管与追责。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检查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全额追缴已领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资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挪用或截留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在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利创造资助专项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利创造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济宁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上半年职务专利的资助按原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