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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说明及修改对照表

2333 0 作者:发思特 2015-06-02 17:21
摘要:据青岛发思特专利了解到: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改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据青岛发思特专利了解到: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155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改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改革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为针对性部分修改,将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条款全部进行修改,删除年检相关内容,新增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和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的规定。

  (一)取消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方案》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删除了旧版办法中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关资金方面的要求(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管理

  根据《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应当及时、真实。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在设立及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时,要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和办理著录事项变更行为,新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明确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

  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根据《改革方案》和《公示条例》的要求,新办法将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修改为“专利代理监管”,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新增有关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

  1.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新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基本设立信息和经营信息;年度报告定期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对涉及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部分信息可以选择不公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新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中的职能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第三十一条)。为了保护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四条)。

  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核查后予以更正(第三十五条);对于公示信息虚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2.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新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于被列入上述名录后三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将专利代理机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新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职责划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新办法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记录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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