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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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2064 0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07-17 08:48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下称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采取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下称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采取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就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实践中,有些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规等缺乏了解,不知道该如何答复,审查员接到的作为答复的意见陈述书可谓是五花八门,给后续的审查工作带来障碍。

      首先,审查指南申明了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或代理人认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有困难,则可以在答复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并在上述届满日之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由于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而且专利局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所以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一定要注意答复期限,以保证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复。

   其次,关于答复的形式和内容,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还包括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的替换页。其中,答复的意见陈述书在形式上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的方式,在内容上,申请人在其中应当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具体审查意见逐一进行答复,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在其答复的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反驳意见,这样有利于审查员充分考虑其意见以作出正确的审查结论;如果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则无论该修改是实质性的改动,还是仅仅修改了错别字,都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予以说明,以利于审查员核实其修改,授权正确的修改文本。针对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情况,申请人还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说明修改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提交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的替换页一式两份,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或在原文复制件上作出修改的对照页,以便于审查员的后续审查。

      按上述内容撰写的意见陈述书,其上还应当有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以如上所述的方式提交的具有上述内容的答复,经受理部分受理后,相应的答复期限消除,其答复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文本随案卷一起进入后续的审查程序。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的答复一定要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经受理部门受理后才具备法律效力,才能进入后续审查程序,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视为正式答复。

      另外,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四个月,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两个月,如何考虑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提交多次答复的情况,涉及到兼顾申请人的利益和行政效率的问题。如果待答复期限届满再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虽然充分考虑了局部申请人的利益,但却与绝大多数申请人的想加快审查、尽早得到专利权的愿望相悖,而且申请人是否提交多次答复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性,因此新版审查指南中规定,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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