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消息,《通知》中明确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具体的费减情况也于近日公布,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公司于本月15日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参与培训,以下,就培训获悉的相关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费减工作现状:
多部门出具费减证明缺乏规范性及一致性;
专利局和地方局缺乏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证明材料重复;
二、年度费减备案制引起的操作变化:
变化前:一件申请提交一份费减证明材料;
变化后:一年就一申请人的费减材料进行备案制;
1、针对申请人来说:从一件申请提交一份费减证明材料,
变为一年就一申请人的费减材料进行备案制
(即:一个申请人,每年只需办理一次减缓备案手续,
若通过审批的,这一年以内所有的案子都可享受减缓)
2、地市局操作模式:从出具费减证明,变为在系统中审核费减备案请求。
3、数据管理模式:从地市局各自管理变为由系统统一监管。
4、费减文件推送模式:从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费减证明材料,
变为由系统推送审核结论。
三、专利费用减缴审批流程:
四、注意事项:
1、系统于2016年2月1日正式上线,上线后不接受原先提交费减方式(电子和纸件申请)
CPC系统会同时升级,升级后请求书会有一列勾选框,是否有进行费减备案事宜。
如果已经备案,选中即可。
2、费减备案有效期限:一年,故每年都需办理减缓。
特殊期限:每年12月份办理的费减备案至次年12月份有效。
每年1-11月份办理费减备案有效期至当年12月。
3、如果已经进行过费减备案登记,不需要重新进行备案。
4、网上提交费减备案请求后,还要递交相关纸件材料至知识产权局审核。
目前所需材料待定,系统上线后会有提示,针对个人申请来说,
需单位出具低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低收入证明才可。
5、此次费减备案系统针对是全部申请人,即工矿企业、个人、院校、事业单位等。
6、审核期限:各级审核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费减审核。
7、文件存档:费减相关文件保存2件备查(主要针对各市级知识产权局)。
五、费减备案的依据:
审批政策:《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
审批标准:按照现行的审批标准进行审核
六、费减减缓新规定需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发思特将一如既往配合专利申请人、申请单位,竭诚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更多关于费减情况的信息,敬请关注发思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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