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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昨起施行

2635 0 作者:发思特 2016-05-30 14:26
摘要: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文昌湖区财政局、经发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产业发展促进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文昌湖区财政局、经发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产业发展促进一局:


为规范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4月29日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专利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执行,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组织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利请求书申请人地址属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  鼓励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重点对专利创造、运用和奖励等方面工作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和奖励等

第七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主要资助职务发明;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六)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八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培育;

(三)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贴等;

(五)专利收储与运营;

(六)专利导航工程;

(七)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

第九条  专利奖励,主要包括:

(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淄博市专利奖获奖者;

(二)专利创造优胜区县;

(三)年度申请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十一条  专利运用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标准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给予适当奖励;获淄博市专利奖的,按照《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执行。

(二)对专利创造优胜区县,根据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综合评价,给予适当奖励。

(三) 对年度申请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适当奖励。

已享受国家、省级财政专利相关资金奖励的,市级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专利创造

(一)申报

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创造资助时,应填写《淄博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和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缴费证明;

3.国外及港澳台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4.企业首件授权发明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5.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年费缴费收据。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申请应签字并按手印。

(二)办理程序

1.由区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2.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指南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负责评定并汇总;

3.根据评定结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4.区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资金兑付。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化实施项目及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专利管理部门申报,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确定资助项目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专利奖励

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认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报批和实施。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资金申报指南、分配公式和因素、分配结果。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适时对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 5月28日。原《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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