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对发明专利的变更有影响吗?
发布时间:2017-01-16 09:10

Q:相同专利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已授权,答复审查意见时为获得发明的授权选择放弃了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现在想变更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行吗?会不会因为实用新型已授权而不允许发明专利变更呢?


答:即使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两件申请也分别是不同的申请。每件申请的操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了什么操作,就直接导致另外一件申请也进行了这样的操作。所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是不会影响发明申请的发明人变更的。


而且,如果发明的内容中,还包括了一些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不具备的发明创造,那么发明申请的发明人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证书上的发明人有一些不同,也没有什么不合逻辑的。


不过关于题述的问题,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根据专利法9条1款放弃了,那么原则上,发明在授权之前,是不应该进行专利权的转让了。因为一旦进行转让了,这就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1款的“同一申请人”这个条件了,发明申请就不能够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而获得授权了。



所以,一旦选择同日申请的这种方式,对于进行专利转让是有限制的,申请人可以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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