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开始申报
发布时间:2017-04-28 14:33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现组织开展2017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工作机制

根据《补助办法》,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与市级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联合支持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请务必于3月30日前将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3、按规定完成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2016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6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2015-2016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6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6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6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6年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6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6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1、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市的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当地企业履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手续,并认真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
2、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3、各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2016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各一式六份,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二)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 系 人:省科技服务发展推进中心  丛培虎
联系电话:0531-66777329
申报咨询: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036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0531-82669901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0531-85656277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0531-82613622

附件: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
2017年2月7日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一局、财政局、地税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共淄博市委市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号),现组织开展2017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3、按规定完成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2016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6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2015-2016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6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6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6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6年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其中省、市各补助5%);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6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6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其中省、市各补助5%);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1、请各区县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当地企业履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手续,并认真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

2、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3、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2016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汇总后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各一式六份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电子版发送至zb3183548@163.com。

(二)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淄博市人民西路8号淄博市科技局322

联系方式:3183548 zb3183548@163.com

申报咨询:市科技局高新科 3183548

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3887072

市国税局所得税科 3587194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3197038


附件:同上





淄博市科技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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