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发布时间:2017-06-30 14:36

近日,济宁市出台《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贷款对象为济宁市进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金、市风险补偿金各承担35%。据《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企业,须向济宁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济宁市科技局审核备案后转交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对转交的拟贷款项目企业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济宁市科技局备案,未备案或备案审核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济宁市科技局每季度向山东省科技厅报送贷款备案信息。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济宁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济宁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金融办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银行补偿资金数额,每季度汇总上报山东省科技厅。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风险补偿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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