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14:39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鲁科字〔2017〕89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以下简称《办法》)后,推动了全省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有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券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创新券政策的企业认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有关评价指标要求执行。


二、《办法》中第二条提到给予补助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应为与企业新产品研制等科技创新行为直接相关的检验、试验、分析等活动,不支持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国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活动。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之间存在资产等关联关系,不属于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四、企业与供给方会员应严格按照创新券使用流程,规范操作,供给方会员报送的创新券使用清单信息,必须与企业使用科学仪器设备时,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所记录的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将不予兑现。


五、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切实对企业使用创新券的资格、申请补贴的行为等严格审查,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创新券。


六、严禁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取消企业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取消供给方会员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资格。


七、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创新券,请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补充通知要求认真核查执行


八、该补充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15〕80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9日


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仪器设备服务大众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完善规范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省级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  对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四条  各市科技部门是工作执行主体,负责落实和制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建设本地区开放共享网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管理平台”),并与省仪器设备网联网,实现全省共享,互联互通;自主确定入网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范围并纳入网上管理平台;负责小微企业入网审核、创新券使用统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小微企业承诺遵守相关诚信条约,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在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

第六条  拥有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须在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成为供给方会员,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准确发布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功能、服务时间、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技术操作员等信息及相关服务条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服务质量。鼓励其他拥有仪器设备的单位加入,注册为供给方会员。

第七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服务平台须按要求开放科学仪器设备,积极为小微企业服务。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将作为省级创新服务平台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用户会员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体要求。用户会员应按协议约定送检样本,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给方会员按协议提供测试结果,并依据省级创新券补助标准,相应核减用户会员服务费用。

第九条  供给方会员和用户会员在完成测试并结清费用的同时,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提供仪器使用费结算情况。用户会员还应上传发票复印件,作为统计补助金额、监督服务工作的依据,并对供给方会员服务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供给方会员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市组织对本区域内供给方会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仪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务质量等工作实绩,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供给方会员考核情况将作为省级预拨资金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联合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创新券使用清单,分别详细列明省属及市属供给方会员创新券兑付情况,并报送供给方会员共享工作实绩情况。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相关数据情况纳入所在市汇总上报。其中,省属供给方会员是指在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注册的国家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属供给方会员和各市财政部门预拨本年度创新券补助及后补助资金,并清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市、县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30日内,将资金拨付市以下供给方会员。对2015年省级补助资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今年7月15日前预拨下达,明年清算。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可由供给方会员用于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运行及维修维护、临时聘用人员补助等方面,不得用于与开放共享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鼓励各市、县安排资金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小微企业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约束:


1.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
2.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3.取消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
4.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创新服务平台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2014 年7月15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鲁科字〔2014〕97号)同时废止。


(2015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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