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它的重要性何在?
发布时间:2017-08-31 14:03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作为企业经营“法宝”之一、凝结了创业者智慧结晶的商业秘密愈发被创新主体所重视。今年10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将正式施行,其中第123条明确规定,将商业秘密纳入与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


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商业秘密”一词虽在日常工作中常有接触,但对其有深入了解的人或许并不多。实际上,早在公元1623年,“商业秘密”便作为法律术语出现在英国的“垄断法令”中。此后,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体现了独特的精神智慧劳动,并且不通过国家公权力来保护。比如说,中医世家的几代祖传经验和秘方,酿酒或者酿醋的百年家族产业配方等等。


中国涉及到商业秘密维权的案件中90%以上都与人才流动有关,如果商业秘密已经泄露了,不论企业怎样追责和维权,企业利益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企业最好避免发生泄密风险。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例如,像旅行社员工跳槽以后,会带走原公司的一些客户资源,这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的寻找是该类案件中的难点。“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一点,没有“秘密点”,商业秘密就无从谈起。权利人至少在起诉前明确“秘密点”所在,启动这样的商业秘密维权,才有比较大的把握赢得官司。


案例介绍:


案例一:上世纪80年代初,一外国考察团参观北京景泰兰工艺厂时,全程拍摄了景泰蓝的制作过程,致使传承了200余年的专有技术被无偿“窃取”,不久中国企业丢失了景泰蓝的国际市场。像这种将技术秘密和盘托出给竞争对手的例子,不在少数。在逐渐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发觉。因此,此次民法总则对商业秘密作为民事权益客体的确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宣示作用。


案例二:一位计算机博士赵某帮助柳州市某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约定知识产权归软件公司所有。之后,研发出的软件在市场上热销,然而就在该软件完善升级阶段,赵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又成立了另一家软件公司。赵某利用柳州公司的研发成果,经巧妙掩饰,获取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由此市场销售获得百万元利润。与此同时,柳州公司却因受到冲击销售大幅下滑。

柳州当地警方接到柳州公司报案后,赴京取证,委托北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京、柳两地公司的软件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最终认定:两家公司的软件属于同一种产品的不同版本。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赵某最终交代了窃取柳州公司软件谋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事实。经公诉和审理,赵某最终被柳州市终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这起泄露商业秘密案以柳州软件公司胜诉而结案,但在实践中,原告往往会因举证难而致案件屡屡败诉。

还有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老干妈”商业秘密泄露案等等,诸如上述企业这样的案例,在我国不胜枚举。通过这些案例,既为企业家和员工敲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警钟,也督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型工业企业、外贸公司将商业秘密提上日程。


商业秘密,究竟该亡羊补牢,还是防患未然?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商业秘密泄露的危害之大。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企业必将受到重大损失,即便通过维权使对方受到惩戒,但秘密已经被公知,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晓,受损企业不可能去追究所有人的责任,只能追究那个以不正当手段窃取秘密人的责任。


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亡羊补牢已经晚了,防患未然才是上策,像公众熟知的“可口可乐”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该饮料的核心配方至今已保密120年,它是一个绝对的秘密,全世界知此配方者屈指可数。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智慧财产,保护商业秘密,既是每一位企业家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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