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某商标管理软件的消息框弹出了“最新商标规定!没有第9类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提示。很多知识产权公司微信公号也有转发。有些还在标题前面加上了“中国证监会”、“铁拳”、“重磅”等前缀语。这个消息是否属实,请看下文。
百度截图
这些转载文章中都引用了这段话“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对于高新科技与消费类企业,监管层会更加关注与企业业务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和商标问题,若有严重问题,将有可能直接否决。”
那么,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真有上述明文规定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的最新“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没有发现上面所述的明文规定原文。
但是,却有两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再看下,大多数转发此消息文章中,出现的这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图。
据笔者使用百度识图工具检索,此图最早出现于2015年,而非近日才有,并且此图内容也不是关于“知识产权与企业IPO相关规定发布”的新闻。
据此可知,此次事件应该是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影响企业上市的规定原文“被解释了”。
尽管如此,但第9类商品对互联网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类别,希望广大互联网企业尽早在第9类商品上进行商标布局,形成自己品牌的垄断保护优势,同时也避免他人注册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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