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权属、奖酬,究竟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7-12-29 14:38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120.5万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98.3万件,占比达到81.6%,职务发明已经成为我国专利申请的主要力量。随之而来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奖励和报酬的划分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12月13日,首届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及10个各地知识产权法庭的多名法官和知名学者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以“科技创新新形势下职务发明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展开讨论。

数据表明: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案件已涉及20个省市,其中广东省职务发明案件数量高居榜首,上海、江苏、浙江以及山东也为案件高发地区

尽管我国专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并且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的劳务关系、单位与发明人合同约定等都会成为影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因素。

就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认定,约定优先原则是《条例》遵循的立法原则之一

目前,《条例》针对权利归属、报告制度和奖励报酬都明确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尊重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让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于奖励和报酬标准的问题,目前对奖酬标准施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即如果双方没有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职务发明的奖酬,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奖励、报酬的依据。

如果既没有书面约定又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约定奖励和报酬,那么,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奖金的规定,与第七十八条对营业利润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规定作为依据。在确定报酬数额时,一方面要考虑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成果的贡献率,另一方面要考虑职务发明成果投放产品或市场所带来的获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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