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源 PK 菏泽汇源,索赔1亿元
发布时间:2018-02-28 14:22

走进大型商超、街边小店,都不难发现老牌饮料“汇源”的身影,但“汇源”跟“汇源”可不见得是一码事!这不,北京汇源就把菏泽汇源给告了……


先来看看 涉案商标

北京汇源公司商标

第1643301号商标

第4683709号商标


菏泽汇源公司商标

第7400527号商标

被诉侵权标识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汇源公司在32类果汁等商品上注册有“”商标,菏泽汇源公司未经北京汇源公司许可,在水果罐头、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类似商品包装上使用了近似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企业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已知晓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相同字号企业名称的,表明该企业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企业在经营中客观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在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的类型与产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范围以及相关公众造成实际混淆的后果等因素。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

二审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7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秦元明、马秀荣、佟姝书记员王晨当事人


上诉人

(一审被告):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

(一审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22日一审裁判结果

(一)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及www.hezehuiyuan.com网站宣传中使用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1643301号 商标和第4683709号 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

(二)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汇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四)驳回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和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三、驳回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及www.hezehuiyuan.com网站宣传中使用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1643301号 商标和第4683709号 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

(二)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汇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四)驳回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80600元,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61200元。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北京汇源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菏泽汇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和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三、驳回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5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00元,共计654400元,均由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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