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 不能用于企业宣传
发布时间:2018-03-16 14:57

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张茅表示,《商标法》中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个法律概念,不是产品荣誉标志,不能用于企业宣传

 

张茅: 
 

商标是一个企业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一个标志商标品牌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我国最早的商标,经考证,是宋代一个做针的白兔商标,在历史博物馆有陈列,国际上很早也有商标。 
 

商标是从市场经济发展出来的,是对产品的保护,同时商标品牌也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入门券。我们知道世界五百强的商标,包括著名的可口可乐,价值几百亿美金。评估无形资产,商标是否著名、是否知名,是在市场环境中形成的,是要经过消费者认可的。现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在世界上是第一位,有效注册商标1400多万件,去年申请商标580万件,商标存量占世界近40%,商标申请量的增量占世界80%以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加,随着市场主体的大量出现,商标申请量大量增加,商标工作越来越重要。最近世界品牌实验室评选的商标品牌价值五百强,中国有37件商标进入,比2013年提高1.5倍,说明中国的商标品牌正在走向世界。 
 

还有一个情况,最近我们通过网民的调查,中国网民对于中国商标品牌的关注度达到55%,超过了对国际著名品牌45%的关注。大家是不是也有体会,中国的品牌知名度正在提高。这种情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消费者的认可,而不是政府评比行政决定的。但是由于我们国家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思想的影响,我们在全国的一些地区可以说是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着由政府组织评比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有些省份地方人大立法,有些地方制定了政府规章,规定组织一个评比委员会由政府来评比谁是著名商标,谁是知名商标,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存在政府不正当的干预,评出的商标误导消费者,并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而且会带来寻租和腐败行为。这种评比越多,实际上是给我们主管部门更大的寻租空间。我们曾经出现过有问题的产品,而且涉及到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被检查出来以后发现这个产品还是政府评的著名商标,当然有关部门也进行了追责,这就说明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工商总局及时叫停了各地的这种做法,全国人大也非常支持,下发了通知,废止了地方性法规,我们也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本地方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关于驰名商标,《商标法》有规定,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产品的荣誉标志。如果注册一个商标,涉及到某个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是知晓度比较广的商标,经过裁定这个新申请的商标是不能注册,因为它涉及到了Well-known商标。但是,驰名商标是个法律概念,不能用于企业宣传。这在商标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我们到国外交流,我们问对方有多少驰名商标,他说我们没有这个统计,就像法院打官司,一次打赢了就完了,并不是说明你这个产品以后会怎么样。现在我们把驰名商标回归本来的法律意义,驰名商标也是在市场中形成的。


我国知名度比较高的商标,像全聚德,是百年老字号,大家口口相传,认为产品质量好,还有同仁堂等,这不是政府评比出来的,是消费者、市场认可的。这个问题在其他领域也是存在的,就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按照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改革。这就是很好的案例。


来源:摘选自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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