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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层妖塔》7个字判赔14万,看著作权的重要性

2180 0 作者:发思特 2018-05-18 10:45
摘要:著作权侵权不容小觑,日前,《九层妖塔》一起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著作权侵权不容小觑,日前,《九层妖塔》一起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九层妖塔》截图

 


书法家向佳红书写对应7字

 

 
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案件始末
 
起诉:未经授权使用七个登记字体索赔51万元
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向佳红表示,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此后,他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答辩:被告认为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属于合理使用
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在3家公司使用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
乐视影业公司辩称,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向佳红未对涉案单字及其所在的字库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涉案单字仅为电影的一个要素,所占影片比重极小,不影响影片的商业价值。同时,该公司仅负责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7个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经对比,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认定这7个单字是向佳红的7幅书法作品
 
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屏幕标注等方式为作者署名。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权。同时,法院认为4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由此可见,著作权的重要性不容小觑。那么什么是著作权呢?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哪些作品可以登记版权呢?
 
1、美术作品:logo、漫画、卡通形象
2、软件作品:网站、APP、源代码等
3、文字作品:小说、歌词、剧本、论文等
4、音乐作品:音乐、歌曲、铃声等
5、摄影作品:照片、写真等
6、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宣传片等
7、工程作品:工程、电路、设计图纸、地图等
 
审批单位?国家版权局
 
准备材料?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
 
审查周期?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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