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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变更“遇阻”,你可以这样做

1371 0 作者:发思特 2018-09-10 13:34
摘要: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专利转让市场可谓火爆。但今年夏季开始,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转让“遇阻”明显——发明人无法变更了。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专利转让市场可谓火爆。但今年夏季开始,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转让“遇阻”明显——发明人无法变更了…… 


先来看看这个通知书怎么说的:






基本上一个模板,内容如下: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如果当事人据实提出发明人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变更情况说明:①注明变更原因;②承诺“变更请求中所主张的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实之处,请求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等;③由变更前全体申请人,变更前及变更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盖章。

2、全体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变更前以及变更请求所主张的全体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足以证明变更请求所主张的所有发明人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 


可以说,第三点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关于发明人变更的法条,敬请参考:


细则13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法6及指南4.1.3.1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法10及细则119.2规定,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细则119.2及指南6.7.2.3给出了发明人变更的四种途径:

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的证明文件。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综上,眼下专利转让、变更手续过程仍有诸多难点,如果您时间来得及,还是新申请更好一些。发思特也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让您的专利申请之路更顺遂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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