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家产品不受侵权?发思特提醒您做到这几点
发布时间:2018-10-19 11:12

有时候,企业为了防止他人模仿,会对自家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不外乎是外观专利申请,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进行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保护,下面就跟着发思特一起来了解下!


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因为外观专利不用实质审查,所以获得授权的时间相对较快,只需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的,就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其保护期限为10年,不能延长。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都将构成对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在维权时,权利人可以立即提出禁令,避免侵权企业进一步仿造产品外观。


商标权:立体商标保护

能够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开的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其保护期限是10年,到期可续展。

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一旦有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使用近似或相同外观设计申请立体商标,在先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发起维权,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标


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将“实用艺术品”列为“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实用艺术作品能够作为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从而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自然产生无需登记注册,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即拥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当然了,如果选择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发生纠纷时它可以作为更直接的权利证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当出现知识产权法所不能调整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以利用其一般条款来扩大解释,灵活地把这些新问题囊入其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制度,给权利人提供了另一种有效维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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