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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38条

580 0 作者:发思特 2018-12-06 10:43
摘要:国家发改委联合其他三十多部委放大招了: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改委联合其他三十多部委放大招了: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不依法执行行为;

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通知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国家知识产权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最 高 法 院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应  急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医  保  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林  草  局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药  监  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科 协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1月21日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
5.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6.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7.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
8.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12.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3.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5.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6.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
1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18.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
19.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1.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
2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3.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
2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25.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26.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立即予以暂停。
27.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
28.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0.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1.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
32.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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