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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正式印发

2630 0 作者:发思特 2018-12-12 15:37
摘要: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的通知》,《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正式印发,最高补助人民币100万。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的通知》,《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正式印发,最高补助人民币100万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调动本市组织和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淄博市智慧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技术(设计)水平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高价值专利评选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四条 高价值专利评选种类设重大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优秀学生发明。各高价值专利评选中,设重大高价值专利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高价值专利每年评选不超过40项;优秀学生发明评选每年不超过10项。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高价值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负责高价值专利的评审工作。评审委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标准

(一)重大高价值专利评审标准:

1.重大高价值专利授予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核心发明专利,并形成系列专利,对整个行业或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团队或个人。

2.该核心发明专利原创性强,有重大突破,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重大作用;实施该核心发明专利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高价值专利评审标准:

1.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突出作用。

2.实施该专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且成效显著。

(三)优秀学生发明评审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

2.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价值专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

2.在评奖当年6月30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该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价值专利: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淄博市专利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高价值专利应当提供《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实施单位的经济社会效益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于评选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高价值专利通知并予以公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评审办公室推荐,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评审程序主要为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组织异地专业评审和评审委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扶持高价值专利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高价值专利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高价值专利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补助,其中重大高价值专利补助100万元,高价值专利每项补助10万元,优秀学生发明每项补助1万元。高价值专利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获得高价值专利的单位及个人,应将所获补助按不少于70%的比例,补助给获得高价值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余补助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价值专利补助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高价值专利,追回证书和补助,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价值专利补助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与高价值专利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鼓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9日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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