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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掌握什么是商标异议申请

745 0 作者:发思特 2019-08-15 15:31
摘要:异议申请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五、三十三条具体依据:《商标法》第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详细法条见后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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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申请要考虑哪些?


1、什么是商标异议申请?申请商标商标局审批通过以后,会初审公告3个月,该3个月内,相关权利人对该商标如有异议,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为什么会出现商标异议?因近年商标申请量很大,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时只会审查是否跟已注册的在先商标冲突,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去核实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可能会出现商标抢注的情况,此其一。其二,商标近似与否以及使用的商品类似与否,会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审查员的观点可能会跟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观点不一致。以上即为商标异议出现的主要原因。

3、商标异议的目的和作用。商标异议,是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环节,商标异议可以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提高审查质量。同时,可以强化各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给予在先权利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4、异议申请的依据是什么?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五、三十三条具体依据:《商标法》第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详细法条见后注释。

5、异议理由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异议人认为与其在先商标相冲突,即相对理由,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十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比如前者商标的所有人认为后者商标是对其“齐药”商标的摹仿,可对后者商标提出异议。



第二种,异议人认为该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即绝对理由,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十六条。比如因为“黑五粮”是黑米、黑麦、黑玉米、黑荞麦、黑豌豆的统称,该商标反应了商品的原料,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6、异议申请的资格主体,也就是什么人或者公司才有资格提出异议申请。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异议理由为相对理由,则申请人须是相关权利人,即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二种,异议理由为绝对理由,则申请人可以使任何人。


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由发思特商标部滕学专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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