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翔败诉,因侵权要赔170000元
发布时间:2019-08-30 14:36

山东蓝翔技师学院(原名: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因在其相关专业网站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擅用电竞选手、知名主播韩某某的肖像拼接图片,并配以文字内容,宣传其设立专业和招生事宜,一审被判构成对韩某某肖像权的侵犯


蓝翔学院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原告代理律师事务所消息,2017年11月,各大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着标题为《学习......哪家强?山东蓝翔......》《蓝翔技校开招......学生,看名师资料尴尬癌都犯了》的文章,文章中含有利用韩某某肖像制作而成的广告。


该广告图源于山东蓝翔技师学院相关专业的官网,系蓝翔学校未经韩某某许可擅自制作并发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某某随即将蓝翔学校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蓝翔学校构成侵权,故判令:被告蓝翔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持续72小时,并赔偿原告韩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蓝翔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之侵权责任构成,不必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要件。只要符合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将他人之肖像,公布、陈列或者复制者,皆构成对肖像权侵害。蓝翔学校未经韩某某同意,擅自使用韩某某肖像作为专业招生广告,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从而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蓝翔学校利用韩某某肖像做广告的目的在于提升专业的知名度和招生数量,亦应当认定为属于营利性行为。


法院宣判后,该主播工作室微博发布博文:“两年的诉讼之路,一方面想为自己争口气,另一方面也希望给同行们开辟一条维权之路。望所有努力的人都能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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