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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标准必要专利

527 0 作者:发思特 2019-11-29 14:30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的价值评判的确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其所隐含的巨大经济利益让这个问题更加复杂。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通常的做法是,标准化组织根据市场、成员的需求等,从成员提议的若干选项中选择特定的技术作为标准。该标准一旦被市场认可,往往为某个区域、行业甚至世界通用,实际上会造成垄断。


与普通专利有何区别?

鉴于标准必要专利既是标准,又是专利,因此其必须具备专利的一般特征。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授权、确权程序中,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申请条件与授权标准一致,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也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是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一致,即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判定也需满足权利要求全面覆盖或者技术特征等同原则。


此外,标准必要专利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分为国内标准必要专利、区域标准必要专利、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国内标准必要专利又可分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或者地方性标准必要专利等。

第二,标准必要专利不实行强制许可制度。我国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仅限于公益目的或者药品领域,对于专利权人消极实施专利以及被依法认定为垄断的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也可以给予强制许可。标准必要专利不具备前述条件,因而不适用强制许可制度。

第三,标准必要专利必须实施普通许可。专利权人促使其专利成为行业标准时,有义务承诺将其专利许可给公众使用,而不能像普通专利一样,可以任意条件许可或不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不得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标准化组织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纳入标准化体系之时,便要求其承诺不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的承诺必须遵守。

第五,标准必要专利中的禁令较普通专利严格。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生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专利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在激励发明和促进社会进步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如果不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这一平衡就无从谈起。从务实的角度,为了公平合理地评估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专利是否属于真正的标准必要专利需要一个统一、独立的平台进行评估,并且结果要公开透明。今年年初欧盟发表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导意见中,提出由欧洲专利局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平台。欧洲专利局具有进行专利稳定性和标准对应性分析的能力,而且也是可信赖的中立机构,如果这个方案能够得以实施,对于公平合理地评判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也可以考虑参考这一方式。

其二,相关诉讼结果应公开透明。目前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几个大的案件中已经确定的真正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清单应该公开以供业界参考。即使结果有争议,也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三,标准组织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对自己声明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公布更多的细节,比如映射到哪些标准的具体哪个章节,自己针对此专利提交的标准组织的会议文稿号,以及此专利曾经历过的诉讼等。此举可以大大降低被许可人(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专利评估的成本。


总之,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的价值评判的确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其所隐含的巨大经济利益让这个问题更加复杂。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透明,标准组织、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专利权人等各方应共同努力使其变得透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来源:综合自中国法院网、中国市场监管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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