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稿印发
近日,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中心网站发布通知,《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稿印发。此次印发的《资金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8〕42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二章对资金使用范围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第三章对部分项目的资助与奖励标准作出了规定;第四章对申报与审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至第七章分别是信息公开、绩效与监督管理与附则。
修订前后比较
在专利创造方面将国防专利纳入资助范围;专利运用方面加入“促进国防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和实施”支持项目;在专利服务方面加入专题数据库建设、专家库建设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建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聚集区建设。并在资助与奖励标准部分做出了更详细具体的规定。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淄博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范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29号)和《山东省省级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工〔201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实施项目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当年组织论证评审、次年兑付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鼓励各区(县)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资助。
(三)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四)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 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扶持建设知识产权强企。
(三)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
(四)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五)专利运营、专利收储、专利导航、专利托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六)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
(七)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群)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八)鼓励采购本市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九)培育高价值专利。
(十)促进国防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和实施。
第八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三)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四)涉外专利维权。
第九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专利预警与分析及专题数据库建设。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专家库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
(五)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建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聚集区建设。
(六)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七)在双创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服务券模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不超过1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不超过1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二)对当年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三)对当年PCT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四)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好市场价值、自主研发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纳入专利收储项目。
第十二条 部分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列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的单位,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群)项目的, 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群)项目的, 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三)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一等奖至三等奖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已获得上级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培育淄博市高价值专利,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的区县、园区、企业及服务机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称号,国家级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省级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国家、省已经给予奖励的,市级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项目类别及各类资助与奖励具体标准,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及财政预算,制定专门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每年根据中央、省、市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发布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目标表)报送同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同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单位(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三)对区(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会同区(县)财政局提出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四)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根据评审结果、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市财政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公式和因素、分配结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在发布之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应当拟定专项资金当年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进行独立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接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目标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评审的,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市直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淄财教〔2018〕42号)同时废止。
来源: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