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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家具外观专利获赔135万 判决详解来了

475 0 作者:发思特 2020-08-11 09:46
摘要:法院认定,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一、涉案专利是否有效;二、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是否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在我国,专利一共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数不少的申请人会认为,发明专利的含金量最高,实用新型专利次之,外观设计专利没什么用。

 

真的没什么用吗?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而在实际案例中,外观设计专利相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更容易取证,更容易比对设计要点。“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外观侵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大家可以做一下了解。

 

下边这个案例,相信很多人会对外观设计专利有些新的看法。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家具公司)诉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航一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3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认定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

 

据悉,本案胜诉并获得较高赔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方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比较扎实,特别涉及定性方面的证据,此外关于被告销售规模的证据是确定被告承担较高赔偿责任的核心,在专利维权案件中,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关于涉及被告销售方面的证据,将有利于获得较好的结果。

 

案情概要:

 

原告双叶公司诉称,双叶家具公司系专业设计并生产实木家具的知名生产企业,并曾经获得系列荣誉。2010年9月双叶家具公司申请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526169.3,专利名称为沙发(050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

 

2012年初,双叶家具公司发现博航一统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YTS2X3101-双人沙发”家具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博航一统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等方面均存在相同。博航一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双叶家具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导致双叶家具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航一统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型号为“YTS2X3101-双人沙发”的涉案侵权产品;2、赔偿双叶家具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专利效力目前处于法律待定状态;双叶家具公司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双叶家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

一、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二、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是否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三、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四、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五、被告博航一统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效力问题

原告双叶家具公司取得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内,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虽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权标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对该专利的有效性审查均尚在处理过程中,故本院依据涉案专利权的现有法律状态进行审理。

 

二、关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是否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被诉侵权产品系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店铺公证购买所得,有《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一统国际家居商品送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在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一统国际家居”和“经典一统”的标识及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经典一统”、“一统家具”、“一心一意统统为家”等字样。结合博航一统公司网站上对产品信息的介绍及产品生产流程的介绍等信息可以推定,涉案侵权产品系由博航一统公司生产的。因此,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其并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自认其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关于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判断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经比对,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均与其被诉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在本案中,涉案专利产品和被诉侵权产品均为沙发,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认定两者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关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生产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双叶家具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博航一统公司侵权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双叶家具公司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

 

相关解读:

一件家具外观设计专利获赔135万,这是极少有的情况,目前来看,在家具专利维权中也是最高的。经分析,专利案件获得胜诉和较高赔偿,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专利权是稳定的,不存在现有技术的情况;二是涉及的侵权主体正确,即被告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方;三是涉及的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四是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规模证据充分

 

来源:整合自华说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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