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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被侵权索赔9103万失败还倒亏50万 是因为这点疏忽了

597 0 作者:发思特 2020-08-18 14:37
摘要:福建高院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本案受理费合计496950元,由海南百果园承担。

一样的商标名,类别不同,早注册的A起诉晚注册的B,上诉失败反过来倒亏了50万。

 

这次的案例中,“吃了大亏”的公司是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瓜菜及热带水果生产、运输、销售于一体的现代综合性大型农业企业,于1999年就申请了31类“百果园”商标

 

被告深圳百果园是水果专营连锁业态的开创者,2002年开出中国第一家水果特许连锁专卖店。截至2019年9月,百果园全国门店数突破4000家,遍布全国80多个城市,于2002年,在第9类和第35类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东方祥麟见深圳百果园发展如此迅猛,使用的多个“百果园”商标,侵犯了自己“百果园”商标的专用权,索赔金额高达910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两家公司经营领域和使用范围均有区别,其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

 

被告在实体店铺中使用“百果园”标识,并未直接标识到每个独立的水果或者单一水果包装上,不应认定在第31类“鲜水果”类别上使用,该公司使用标识或字样的目的并不在于识别水果的种植及生产来源,而是在于标识经营场所以及区分零售服务来源,合理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被告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经营活动,旗下的授权门店多达千家,为长期正常的宣传推广使用,被告并不具有攀附知名度的意图。

 

一审结束后,东方祥麟公司不服,又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久前,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对其持有的第6807648号及16061008号“百果园”文字商标的合理使用,且该系列商标的类别与原告商标不同,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据此,福建高院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本案受理费合计496950元,由海南百果园承担。

 

商标布局单一,失去先天优势

 

 


 

经查询,两家公司都有注册“百果园”商标,东方祥麟公司早在1999年就提交了“百果园”商标的注册申请,比深圳百果园早注册3年多,但是其注册的类别单一,仅针对自己的主营产品第31类“水果”进行了商标注册。如果东方祥麟公司早日完整布局商标,也不会面临如今索赔不成,倒亏高额诉讼费的尴尬局面。

 

很多传统企业认为,自己主要是经营产品,只需要注册与产品相关的类别即可,却忽视了注册35类服务性商标,事实上,35类是企业的一种防御手段,防止别人将你的品牌名称用在超市、卖场、市场、店面门头上,更加全面保护品牌,另外,注册了35类,防止品牌被擦边被破坏,防止因他人使用而导致你的品牌效应受损。

 

很多人说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其实这样的说法有些夸张,但不得不说,企业在在选择商标类别时也要考虑多一些,尽量将与企业产品和业务相关联的类别都保护起来,前期商标布局越完善,后期品牌发展更顺利,也免去了侵权、诉讼等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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