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知识
专利检索 国内专利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专利权利丧失恢复 专利各种事项变更 专利证书副本办理 专利效力证明出具 专利权无效代理 专利侵权纠纷代理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许可备案 专利风险评议 专利产品 专利知识

判赔100万!“自拍杆”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

1051 0 作者:发思特 2020-08-26 16:56
摘要:酌定品创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一种一体式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专利虽为实用新型专利,但经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专利权利状态稳定。品创公司不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实施了制造行为,系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处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源头环节。在本案诉讼前,品创公司已经历两次因侵害涉案专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且前案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品创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在此情况下,品创公司仍继续实施制造、销售侵害同一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制造、销售了多款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故意,且重复实施了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就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部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在源德盛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酌定品创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该酌定赔偿数额适当、符合专利法规定

 

本案当事人源德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就其享有的专利权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其中大部分被诉侵权人为终端销售者,且该类销售者多表现为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主体的零售商,源德盛公司在起诉此类终端销售者前并未发出侵权警告等通知。本院认为,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此类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源德盛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应当认识到溯源维权对其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侵权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才是其维权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关键所在,在相关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源德盛公司应根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尽可能地向侵权源头即制造者主张权利

 

自2015年到2020年,多地方不同请求人针对本专利轮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共计28次,至今依然屹立不倒,目前有19件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审查决定。涉案专利在2018年12月也荣获了第二十届中国专利金奖。

 

第18次无效的“自拍杆”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