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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最新修改,这9种类型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666 0 作者:发思特 2021-05-07 11:10
摘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者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三、传真:(010)62083681


四、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1: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6日


附件1: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维护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共同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所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出于非正当目的转让或受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依据本规定启动专门审查程序,批量集中处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提交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本年度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各级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其他机构或个人,由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条 采取本规定第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办处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线索的,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专利质量提升,但目前仍存在各种形式的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因此,为维护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2021年3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在《规定》修改完成并实施后,第411号公告将予以废止。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对《规定》名称进行修改。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表述,将《规定》名称由“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为“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是补充完善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规定》补充完善了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是明确规定了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规定》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门处理程序,同时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告知了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四是更新完善了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相关处理措施。《规定》进一步更新和完善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以及职责部门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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