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这几点须知道
“我的商标被人提出‘撤三’了,但我一直都在用着商标,该怎么处理呢?”
针对“商标撤三”,这几点,申请人须知道:
什么是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即让你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商标有在使用。
通常,我们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便可保住商标。
证据材料怎么准备?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并且容易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此处注意!!!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比如,四个字的商标用两个字概括,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
建议: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但为数不少的合同或协议,没有标注注册商标信息,不能作为商标有效使用证据。
建议: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注册商标,最好能将商标名称、图形、注册号等填写完善,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广告、新媒体等方式发布的商品。
有些广告的发布方式,例如户外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建议:报纸、杂志、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产品包装:商品包装物、装置等。但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质检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权威产品检验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以上所述任何一个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发思特提醒您:当您的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时,要关注答辩时限,尽快准备各种佐证材料,一旦错过时限,被默认放弃答辩,注册商标将直接被商标局撤销。若您被撤三,发思特商标部可代为答辩及材料准备,助您保住自己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