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无效“黄河之莲” 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
在商标注册时,尤其是图形商标注册时,商标代理机构会告诉申请人,如果图形检索后发现有大量类似的,会推荐申请人考虑做版权保护,或者图形商标注册与图形的版权登记同时来做。
原因是为了多赚一分钱吗?
如果这样想,就真的有些狭隘了。这不,一个鲜活的例子展示给大家: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于近日公开。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范县黄河藕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黄河之莲”与阿迪达斯公司“三叶草”著作权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高度相近,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18)京73行初2543号 |
二审案号 |
(2019)京行终7166号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俞惠斌 审判员 陈 曦 审判员 王晓颖 |
法官助理 |
杨 琦 |
书记员 | 苗 兰 |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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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运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萍,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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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范县黄河藕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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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1、撤销被诉裁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