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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702 0 作者:发思特 2021-10-26 08:36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融资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快速发展


鲁工信融〔2021〕226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市财政局,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支持,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9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对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10月 22 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融资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对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和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抓好贷款项目推荐和产业方向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特殊优惠信贷金融产品的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和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二)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

(三)合作银行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贷款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有单独的信贷政策。合作银行负责本系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汇总统计、风险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支持对象为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按照“互荐、共认”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相互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项目,经共同认可后纳入贷款项目名单,动态管理。

且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等相关政策要求;

(二)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企业不存在与其它经营企业有互保联保关联,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五)银行机构因审慎经营、合规管理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上市培育贷款,包括向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

(一)负责牵头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库,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合作银行推荐项目;

(二)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三)牵头拟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相关制度,指导并审核确定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额度,负责对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四)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

负责及时安排“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负责按照要求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信贷服务方案、开发专属产品;

(二)负责贷款项目管理,按时报送贷款项目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形成该笔不良的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要求,且办法实施后新增的贷款项目;

(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考省级银行监管部门,人行、银保监发布的利率通报);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项目和补偿标准:

合作银行开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本金逾期达60天或利息逾期达90天,合作银行启动贷款补偿追偿程序。对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的部分,给予贷款本金10-30%的风险补偿,其余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一)信用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无抵押、无担保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下同)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30%的风险补偿。

(二)上市培育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含)前为主的信用贷款,以与保荐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辅导协议为依据,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三)中长期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扩大产能投资的项目贷款,贷款期限原则3-5年、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给予该笔不良贷款10%的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补偿程序:

(一)合作银行与项目库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由对接,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二)合作银行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汇总报送省工信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

(三)省财政厅及时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和风险处置,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熔断机制,当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3%,暂停合作银行新增贷款投放和风险补偿,并压降贷款不良率,符合标准后,经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重启贷款业务。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合作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政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骗取、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企业,由合作银行中止对其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和所有股东列入信用黑名单,协调领导小组永久取消其申请“专精特新”贷款资格。

第十八条  对经协调领导小组论证并认定,按照合法程序或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按国家、省相关容错机制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不影响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 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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