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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1865 0 作者:发思特 2015-04-02 10:59
摘要:1、请求原则。有了一项发明创造,并不意味着能自动的得到法律保护,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按照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且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审批,才能获得专利权。 2、书面原则。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

1、请求原则。有了一项发明创造,并不意味着能自动的得到法律保护,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按照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且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审批,才能获得专利权。

2、书面原则。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而且也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其他各项手续。申请不能以口头、电话、电报、传真、胶片、软盘、光盘、实物等代替书面,而且提交时必须使用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表格,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也就是说,对于一项发明创造,不管谁是先发明人,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就授予谁,其它的申请则被驳回。

4、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中国应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即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5、单一性原则。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应该仅限于一项发明,这个原则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也即申请单一性或发明单一性原则。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同样适用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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